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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漏缴养老保险能否申请补缴引关注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未知时间:2016-02-24

单位漏缴养老保险,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被拒,理由是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获得胜诉。6月9日刊登的这则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不少市民打进热线,反映与报道当事人具有类似遭遇。前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向深圳市社保局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回应。

背景

11人起诉仅有1人一审胜诉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大多数工厂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保,部分务工人员也不愿意从工资中扣除部分社保费用。如今,这批务工人员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尴尬境地。

尽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从现实来看,事后要进行补缴困难重重。

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但补缴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导致社保部门一直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为由,对补缴申请一概不予受理。

据了解,近年来由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补缴社保的务工人员一共有11人,但仅有本案中的当事人获得一审胜诉。因此,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认为,本案一审胜诉的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没有上诉或终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这一群体有望要求补缴已超过2年时限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保部门将没有理由不予受理。

问题

可不可以补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这两个条款则是福田区法院在本案中判决社保局败诉的法律依据。

深圳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湃律师指出,应当辨明“追缴”及“补缴”这两个概念的不同,投诉单位违法要求社保局追缴受两年时效限制,但向社保局主动申请补缴则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如果职工申请的是主动补缴,即便超过2年时限,按照规定社保部门也应当受理。

补缴费用谁出?

“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年限之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仍然能够主动申请补缴,但对于这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彭湃称,“具体如何缴纳则只能由企业及职工达成合意,如果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社保部门也没有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权力。”

“补缴这部分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来出,那就需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现在即便员工愿意全额承担被漏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的大门也仍然是关闭的。“我们打这个官司的目的,就在于倒逼人社局尽快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而不是一拖再拖。”

对其他参保人是否公平?

有社保界人士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仅规定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样即便10年时间算下来需要缴纳的滞纳金也非常低,如果能够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与多年来分月缴纳的参保人同等的养老待遇,对其他人显然不公平,且还会造成社保基金的巨大亏空。

“然而,如果没有具体的一次性补缴办法,目前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就只能申请延缴。”民间公益人士苏媛表示,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有部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每月需负担上千元的社保费用,只能继续在其他工厂打工以便负担这笔费用。“经过争取谈判,厂方已经发声明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但相关征缴部门称没有操作性细则,暂不办理协议补缴。”苏媛说,“期盼了一年的补缴办法细则,至今还没有出台,而且也不清楚何时会出台。”

平安50余员工被少缴漏缴社保告社保局不作为一审败诉

社保局称该案与“申请补缴”案适用法律不同,无关联性

《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的报道出街之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原员工刘幼林与记者取得联系,反映50多名平安员工存在被公司少缴、漏缴了社保金,并状告深圳市社保局不作为。然而,该案一审却被判败诉,昨日下午二审开庭,有25名上诉当事人出席了庭审。

平安员工:索赔8000多万

刘幼林是维权员工的代表,据其介绍,退休的时候,她发现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很低,于是到社保局查询,发现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02年10月,以及2006年8月至2010年3月间,共计90个月没有为其缴纳社保金,涉及金额6万多元。

其随后还了解到,自己的情况并非孤例。据统计,50多名员工被漏缴、少缴的社保金额共计300余万元。按照30年的期限,年利率5%计算,员工向深圳市社保局索赔高达8000多万元。维权员工认为,社保监管的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原告社保权益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社保局答辩称,违反劳动保障的行为如果在2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投诉,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幼林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投诉,要求第三人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7月以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该诉求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时效,被告作出不予查处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社保局:两起案件不同

在昨日下午的二审庭审中,平安员工向法庭提交了的报道《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及该案件的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代理律师指出,在相隔4个月的时间,一审法院福田区法院针对相同的案情作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其中必然有一份判决是错误的。不过,法庭并未确认这两份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深圳市社保局代理律师则指出,两个案件是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申请的是补缴养老费用,并非要求社保局追缴,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们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并未提起上诉;而在平安员工一案中,则是要求追缴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因此社保部门决定不予查处。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社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其并不清楚另外一起案件的案情,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两年的追查期限并不能成为深圳社保局不作为的理由。作为社保金征收单位,在企业长期、大量少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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