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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家暴案件应变“及时”为“优先”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未知时间:2016-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今日停止公开征求意见,深圳本地两家公益机构结合社会各界意见,联名提出了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昨日已将纸质版建议信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建议信汇总各方建议

长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及国内首家民间反家暴社工援助中心——— 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结合了社工、律师、心理咨询师、派出所民警等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

“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要做与我们相关的任何决定。”家暴受害者陈女士呼吁社会支持家暴受害人发声。

建议信起草者之一、维德民间法律援助中心项目负责人辛钧辉律师表示,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内部的家务事,但整个草案的可操作性仍显不足,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违反告诫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后果规定过轻,法律的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为此,汇集了各方观点的建议信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优先受理家暴案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建议信呼吁将草案中的“及时”改为“优先”,“受害人家暴案件在进入审理阶段后,受害人仍可能遭受数月的家暴,为了使受害人更早脱离家暴环境,有必要将家暴案件优先立案及审理。”辛钧辉说。

另外,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建议信呼吁增加“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和设施,并给予经费支持。”辛钧辉解释称,“仅限定政府有权建立庇护所容易滋生腐败,与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倡导政策不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或兜底,可以激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建议信呼吁增加“受害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提供报警回执、书面记录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增加这条规定有利于督促、监督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辛钧辉说,有利于固定证据。

http://www.szlg.com/xwzx/ztbd/2014/12/25/18261710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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