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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漏缴养老险 补缴却吃“闭门羹”

来源:南方日报(广州)作者:未知时间:2016-02-24

(见习记者/刘芳宇)用人单位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能否在错过两年时效后追缴?由于2008年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当时大多数务工人员还没有参加社保。如今,这批农民工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尴尬境地。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先生等4名劳动者分别起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合并进行二审审理。

据了解,2014年7月,胡先生打印社保清单时,发现用人单位没为自己缴纳2002年5月至2008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于是,胡先生打算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补上这笔费用,但社保局以“超过两年强制追缴时效”,不予受理。由于临近退休,胡先生担心自己会领不到该有的养老金。

2014年9月,胡先生等4名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认为深圳市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受理缴费申请。一审判决胡先生等人败诉。

对于胡先生等人有意缴纳漏缴的养老保险费,市社保机构是否该受理?市社保机构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发生已超过两年强制追缴时效,对本次投诉不予受理”。对此,胡先生等人认为,自己并非一审认定的“投诉”,也不是“要求单位补缴”,而是“申请补缴”,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因此,胡先生等人认为社保机构应受理补缴。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市社保机构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开通补缴渠道,无法补缴的过错不在劳动者。同时,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没有与企业谈判缴纳养老保险的余地,过错也不应该由劳动者来承担。

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想补缴的费用到底是“强制追缴”还是“补缴”。当天,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

针对此案,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辛钧辉律师提醒,劳动者可凭身份证前往深圳市社保局打印在深圳缴纳社保的清单,核对用人单位是否有为自己按时缴费养老保险。由于社保记录暂未实现全国联网,目前还不能在深圳查阅在外地的缴费情况。

http://news.163.com/15/0211/05/AI5C5KLM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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